华为公司职工、25岁的研究生胡新宇因连续加班而倒了下去,再也没有起来。得知此讯后,有的ID问我:“先生可曾为胡新宇写点什么?”我说“我没有考虑好,也不知道说什么好”。ID劝我“你还是写写吧,你的话恐怕能使年轻人看的清楚些。” 今天看见杂谈头条贴出 作者:华子 提交日期:2006-5-31 13:06:00 的主帖<加班是万恶之源――哀悼华为公司因过度劳累病逝的员工>后,感慨万分,觉得我还是应该谈点什么. 华子关于加班之恶的三点理由:一、加班是农业劳动力不能迅速转化为产业工人的根源。二、加班是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源。三、加班是贸易摩擦的根源。对加班问题,我不置可否.我不准备谈加班的危害和其恶毒。因为导致胡新宇之死的加班不是致命的本质要害,那只是表现形式,而根本的问题是公司追逐利润最大化,同时也不排除胡新宇自身的问题。 首先,我们来分析一下华为公司的做法是严重违背<劳动法>的,应当手到法律的制裁。<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>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对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明确规定,"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。第四十一条又规定,"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"并在第四十三条 强调"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。" 不论是国企、外企或私企,凡是在中国大陆的企业都必须遵守<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>,这是毫无疑问的。现在华为公司严重违反<劳动法>,这是造成职工死亡的根本原因,应当引起全国各种类型及各大小企业董事会和老板的高度重视,从中吸取血的教训。 其次,我们不能排除胡新宇本身的原因。尽管华为公司的职工平时加班没有加班费,但这是周末给加班费的前提。因此不论怎样说,胡新宇是为了挣前钱而死,这不会有疑义吧?如果不为赚钱,谁会去上班,更不用说加班了。我们都清楚,凡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,都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,一般的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;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、甚至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。这是造成职工愿意加班的主观原因。胡新宇的身体状况不好,承受不住连续加班的的劳累,导致严重疾病的突发,这是造成胡新宇死亡的自身原因。 因此我们冷静地思考胡新宇之死,埋怨华为公司加班制度是可以理解的,但是作为职工本人要清醒地知道自己的权利、获利和能力这三个问题。 职工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,如果老板坚持超负荷的加班,职工完全可以拒绝,并向劳动部门投诉,及时制止公司违背<劳动法>的行为。 职工还需要正视劳动所得。"人为财死,鸟为食亡。"尽管钱不咬手,但是钱能害命,这是基本常识也成了事实,这还需要细说吗? 职工更应当量力而行。能挑88,不挑99.担子太沉了,超过极限,那就物极必反。25岁的胡新宇应该知道自己的体力、能力和精力有多大,过度的结果是什么?已经清晰地摆在我们的面前。 "天要下雨,娘要改嫁",这怪不得胡新宇。但是生命是自己的,如何保护自己的生存权利和生命,那就怪不得别人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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